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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条例
日期:2018/6/29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277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学生安全条例

安全是学习生活的前提,牵动着老师和家长的心。为了大家的安全,请牢记并遵守以下条例:

一、警记“十不准”原则:

1)不准攀爬阳台窗户护栏;

2)不准下江河池塘水库游泳;

3)不准驾乘无牌无照机动车;

4)不准在寝室私拉乱接电线;

5)不准擅自晚归或私自离校;

6)不准在寝室使用违规电器;

7)不准未经允许在校外留宿;

8)不准酗酒闹事和聚众斗殴;

9)不准聚众赌博和吸食毒品;

10)不准携存管制刀具及危险品。

二、保护财物,我们要做到:

1)随手关门、窗;

2)不留宿外人;

3)拒绝商业促销;

4)保管好钥匙、钱包、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

望同学们积极遵守安全条例,拥有一个安全美好的大学生活。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2017 330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 人身和财务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生毕业就业协议书》,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防火、 防盗、防毒等安全教育、宿舍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体育活动安全教育、劳动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安全教育、教育实习安全教育、勤工助学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安全教育、学习和生活中的 安全教育等。

第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领导,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 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学院应当按照规 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 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及学校集中教育与班级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学院集中教育坚持每学期 3 次,分别安排在学期初、学期中间和学期末, 每学期初学院集中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学院每月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安 全教育主题。班主任要根据学院安排,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 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自我救护能力。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主要包括防范知识教育、应急措施的教育、自我救护能力教育。

 第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按学校规定,制定安全预案,由学校认 真进行安全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批准。条件不具备时,学生不得擅自组织集体课 外活动。

第七条 学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等现实状况, 避免或消除相应的危险,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集体的 活动,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 应责任。

第八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有对抗性、风险性大 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否则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 高自我管理能力。学生不得在宿舍、教学区存放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不得生火做饭,禁止私接电线和擅自安装插座;禁止使用电炉、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 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或违章用火用电,不得私自解决用电故障;不得留宿外来人 员,严防火灾、盗窃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学生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住宿;确有特殊情 况需要外出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外住宿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 的规章制度,正常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学生在外住宿 应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负责,所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一律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十 学生在实习或外出求职、面试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尊敬师长,自觉维护学校和学院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实习学校 或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和接受实习学校或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维护 实习学校或单位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实习学生应积极、主动与指导教 师和学院保持联系和沟通,汇报自己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报到。

实习学生应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预防和消除实习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学校或单位,参与实习内容无关的活动所造成的事故,由实习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维护 校园秩序,保证正常的学习下进行。不得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安全隐 患或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增强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原则上应主要在学校周边、学 生家庭所在地的城镇或乡村范围内的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农村开展社会实践、实地考察、生产劳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以及支工、支农、支教活动。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应遵纪守法,增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不从事具违法性、 危险性或有安全隐患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假期结束后按时返校。

第十五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组织的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 指挥,服从管理,遵守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在 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注重心理 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七条 学生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加强防盗、防火、防毒、防 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安全零报告制度、日报告制度、学生外出请假报归制度 和点名制度,每晚由各宿舍舍长清点宿舍成员,并将情况报告班长,各班班长每 天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本班同学的安全和出勤情况,每周各班做一次安全大检 查并向学院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杜绝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寒假、暑假和重大节假日,各班必须召开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 的主题班会,对本班同学的去向、联系方式、离校时间、返校时间进行登记,并 报告班主任和学院。对假期留校同学每班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实行每天点名 制,了解和掌握他们在校期间的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并把情况报告班主任和学 院值班领导。

第二十条 学生要注意食品、药品、饮用水等饮食卫生。注意交通安全,不得搭乘货车、农用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和证照不齐的车辆。外出关好门窗, 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9 月 1 日起实施。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2017 3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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