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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日期:2008/5/27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773
  

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87)科教字160号

 

院属有关单位:
    
为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做好,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2)学位字007号文件精神,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二、颁发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应认真负责地搞好这一工作。必须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于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方能发给学位获得者。证书必须由学位授于单位统一编号,指定专人用毛笔、正楷填写,字体工整,内容准确无误,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单位公章),由所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于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订购,订购时间及手续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知。
    
四、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达到哪一级学位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发给本人的证书。
    
五、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如达到规定的水平,应和中国的学位获得者一样,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他们相应的学位证书。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86)学位办字034号文《关于做好授予学位的备案、统汁、报表工作和颁发学位证书、送交学位论文工作的通知》,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授于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院教育局备案。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颁发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82)学位字007号,附件四〕的规定及本通知,填写、颁发学位证书。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和发放证书,对发出的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籍贯、出生年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单位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对未发出的证书,要妥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中国科学院教育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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