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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0/7/7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22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整体规划,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筹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民办学校应当重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优化教师队伍,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党务工作、专职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三、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完成所任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能力。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为教职工: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宜聘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况。

  四、民办学校要充分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对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的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被开除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学校招聘时应从严开展审查,被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不得予以聘用。

  五、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各民办学校按管理隶属关系每年9月30日前将聘用的教职工名册报至相应教育局的民办教育管理部门备查。

  六、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档案应当托管在可以实施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七、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足额为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八、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加强对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民办学校教师应自觉积极地参加进修、培训,不断提升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九、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全市职称评审工作。参评条件及评审办法按照省市职改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认定按相关文件执行。民办学校可申报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三区”支教活动,参加“三区”支教的教师由所在学校、政府财政和教育基金会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民办学校也可通过自行组织教师到农村地区相关学校对口支援、相互交流等形式支教,但事先应向教育局人事部门申报备查,支教结束后应对支教情况进行考核。参评职称的教师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且与申报学校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申报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民办学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民办学校教师可通过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直接由所在学校按属地原则向当地评审机构推荐申报参评。

  参评职称的教师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参照公办学校职称评审的规定,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侧重考查其事迹工作业绩。

  参评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应按照学校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初评;参评中专系列正高级讲师,按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

  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民办学校应明确一名专兼职人事管理人员,负责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定期完善教师的人事档案,规范教师人事管理。

  十一、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应上报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备案、归档,并作为今后民办学校调整教师工资、植物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的总人数的20%以内,考核结果要在校内公示。

  十二、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表彰制度,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工作。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十三、加强民办学校教师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教师诚信教育,实行师德承诺践诺制度,建立教师违规是新惩戒制度,对教师违背职业操守和从教承诺、损害学生和家长利益、影响学校和教育事业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按规定实施惩戒。

  十四、民办中小学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声誉、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和行为;不得玩忽职守,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得体罚和侮辱学生;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由学校按《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湘教通2019[270]号)给予处理或处分,民办学校教辅人员参照执行。其他民办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上述处理或处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十五、民办学校要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保证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能。民办学校应建立教代会制度。学校的重大事情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现学校的民主管理。

  十六、民办学校违规聘用教职工、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采取警告、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责令学校限期改正。

  十七、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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